近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得到了应有处罚。
今年38岁的王某在2003年因盗窃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5月12日,不务正业的他伙同窦某(已判刑)、王某某(在逃)、陈某(在逃)商量好外出行窃。当日下午9时许,四人来到了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王堂村集贸市场,并有意与在集市道路上稳步行驶的孙某、巩某的汽车发生刮碰,随后下车与二人争吵以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力,其他同伙趁机将孙某、巩某二人放在车上的内有现金1万余元及购货发票、货物清单等物品价值盗2万余元的手包盗走。后来,王某、窦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捉拿归案。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春燕
单位:青州市公安局监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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