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专题 -> 新农合 -> 地方举措
霍城县工商局重点整治限制竞争行为
时间:2010-11-19 16:07:55来源:作者:

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法查处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霍城县工商局从 5月12日起,利用6个月的时间,开展了公用企业、大型零售商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的重点是部分公用企业以及大型零售商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是对供电部门,重点查处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预付款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用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企业的用电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制农民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和滥收费用等行为。

 

二是对水利部门,重点查处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商品;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制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强制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给水工程施工服务;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最低费等行为。

 

三是对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查处强制用户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或参加保价运输;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售票点购买票并收取费用等行为。

 

四是对邮政部门,重点查处强制用户接受特快专递服务、礼仪礼品服务;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商品;强制保价和保险;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指定的包装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包装物;在用户承兑汇款时,强制用户按取款比例参加邮政储蓄或征订报刊或购买其他商品等行为。

 

五是对供热部门,重点查处在供热或管网改造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是对大型零售商,重点查处限制竞争和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即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等。

 

此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依法查处、总结三个阶段进行。期间霍城县工商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交流执法办案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霍城县工商局曾繁平)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网上热销产品
精彩资讯推荐
图片
中国政府网中国工信部网中国劳动保障部网中国商务部网中国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质检总局中国铁路货运网中国卫生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