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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对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调整
时间:2010-03-30 11:55:33来源:作者:赵磊

  人民网西宁3月25日电 (记者陈沸宇)最近,记者在青海采访时了解到,青海省对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正的内容比较广泛。

  据介绍,调整的政策主要为: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省、州、县、乡级分别达45%、55%、65%、75%。参合农牧民住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5个百分点。将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新增加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胃炎、癫痫和重性精神疾病4种病种,使慢性病门诊病种累计达到21种等。

  另外,此次提标后新农合门诊基金达到人均42元。参合农牧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每次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分别达到:省级300元,州(地、市)级200元,县(市、区)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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